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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藥品GMP認證程序及資料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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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證申請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或藥品品種,按照《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附件1),準備有關資料,一並報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收取藥品GMP認證申請費(附件2)。

二、資料審查
藥品GMP檢查辦公室對申報的《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秘書處批準。
(一)申報的《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和有關資料符合規定的,藥品GMP檢查辦公室製訂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發《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收取藥品GMP認證檢查費。
(二)申報資料不能滿足審查要求的,發《藥品GMP認證補充資料通知書》(附件4)。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發《藥品GMP認證不受理通知書》(附件5),並將《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退回:
1.無《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藥品批準文號的。
2.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無國家衛生行政等部門批準立項文件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收載的藥品品種。
4.試行藥品標準的藥品品種。
5.其它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現場檢查
(一)現場檢查方案
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現場檢查的日期及日程安排。
2.檢查項目和檢查方法。
3.檢查組成員及工作分工。
(二)現場檢查組
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組一般由3-5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選派一名觀察員參加,檢查組組長主持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的工作。
藥品GMP檢查員應回避本轄區內藥品GMP認證申請單位的現場檢查。
(三)現場檢查步驟
1.首次會議內容主要為介紹檢查組成員;確認檢查範圍;落實日程安排;確定陪同人員;確保檢查所需要的資料與記錄等。
2.現場檢查通過現場參觀、檢查、提問、查閱文件和記錄、談話、抽樣等方式,調查和收集評定的證據。
3.檢查評定檢查組按照檢查項目和檢查評定標準對檢查範圍內施行藥品GMP的情況逐項作出評定。評定結果,撰寫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情況(附近件6)和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7)。
檢查評定期間,藥品生產企業的人員應予回避。
4.未次會議檢查組向藥品生產企業說明現場檢查評定情況,交換意見。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情況經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及藥品生產企業質量控製負責人的認可簽名後,雙方各持1份。
對有爭議的問題,必要時可再核實。雙方不能協調的問題,檢查組須作好記錄並經雙方簽字,各持1份。
(四)抽取樣品
藥品GMP現場檢查期間按《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抽取樣品。
每個品種一般按3批抽取,不足部分從流通環節抽取。藥品品種認證的,現場和流通環節各抽取3批。
(五)現場檢查報告
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後,向藥品GMP檢查辦公室呈交《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和其它有關現場檢查資料及抽取的樣品。
現場檢查報告應對被檢查單位嚴重缺陷、較嚴重缺陷、輕微缺陷及尚需完善方麵的情況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客觀準確的加以論述。根據檢查評定標準作出“推薦”、“推遲推薦”或“不推薦”的綜合評定結果。現場檢查報告須經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字。
藥品GMP檢查辦公室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報秘書處。
(六)預備性檢查
實施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前,如有必要,可對藥品生產企業(車間)進行預備性檢查。預備性檢查的程序同現場檢查。
(七)追蹤現場檢查
對藥品GMP認證整改的,可根據需要實施追蹤現場檢查。追蹤現場檢查程序與現場檢查程序相同,重點為整改情況的檢查。
藥品GMP檢查辦公室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整改報告進行審查,發《藥品GMP認證追蹤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8),收取藥品GMP認證檢查費,組織原檢查組進行追蹤現場檢查。

四、認證檢驗
藥品GMP認證所抽取的樣品須經藥品GMP檢查辦公室和檢驗協調處進行複核,由檢驗協調處組織實施認證檢驗。
檢驗協調處對藥品GMP認證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後秘書處,並收取藥品檢驗費。

五、綜合評定
秘書處對現場檢查報告、追蹤現場檢查報告及評定結果、檢驗結果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查,作出綜合評定。
綜合評定結果為“推薦”的,向藥品生產企業以《關於藥品GMP認證情況的通報》(附件9)。
綜合評定結果為“推遲推薦”的,發《藥品GMP認證整改通知書》(附件10)。
限期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對認證檢驗不合格的,整改後須重新抽取樣品進行認證檢驗。
結合評定結果為“不推薦”的,由秘書處發《藥品GMP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11)。

六、審批
根據綜合評定結果,由秘書長組織召開認證委員會全體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審評會,對秘書處呈報的綜合評定結果進行審評,報藥品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特殊情況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審定,報主任委員簽發。

七、頒發證書
批準藥品GMP認證的,由秘書處頒發《藥品GMP認證證書》(附件12、附件13)和標誌,收取批準費、年金。
批準藥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由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發布公告。

八、認證終止
綜合評定結果為“不推薦”的,逾期未報送補充資料、整改報告的,不交納有關認證費用以及其它需要終止認證的情況,由秘書處發《藥品GMP認證終止通知書》(附件14)。

九、證後監督
藥品認證委員會對獲準藥品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實行證後監督。
認證後監督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性現場檢查。定期監督檢查每兩年1次;不定期監督檢查視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報秘書處批準後實施。
(一)獲準藥品GMP認證如有下列情形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秘書處報告:
1.藥品生產廠房或設備需作重大改造或更新。
2.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生產品種發生了重大變化。
3.藥品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變更。
4.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5.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或通訊地址發生改變。
(二)獲準藥品GMP認證如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認證暫停,發《藥品GMP認證暫停通知書》(附件15):
1.藥品生產企業對已獲準認證的質量體係進行了更改,並影響到其認證資格。
2.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認證標準,尚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
3.藥品生產企業不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
4.其它違反《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的情況。
在認證暫停期間,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及進行相應的宣傳及暫停其它相應權益。
藥品生產企業在限期內采取糾正措施並滿足規定的條件後,認證委員會可撤銷認證暫停並通知藥品生產企業。
(三)獲準藥品GMP認證如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認證撤銷,發《藥品GMP認證撤銷通知書》(附件16),收回《藥品GMP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由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發布公告:
1.藥品生產企業提出認證撤銷。
2.認證委員會發出認證暫停通知後,藥品生產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並達到規定的條件。
3.監督檢查中存在嚴重不符合認證標準和藥品抽驗不合格並連續跟蹤3批仍有批次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被撤消藥品批準文號的。
5.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
6.認證標準發生變更,藥品生產企業不願或不能確保符合新的標準。
7.藥品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向認證委員會交納費用。
8.其它嚴重違反《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的情況。

十、證書的效期與延長
《藥品GMP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逾期前6個月可向認證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告。獲準延長認證有效期的程序,與初次認證程序相同。
《藥品GMP認證證書》(準)有效期為1年,逾期前2個月,向認證委員會遞交藥品GMP認證複查申請報告,並附藥品GMP的自查報告和藥品生產情況。認證複查的程序與現場檢查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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