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評價問題的官方答疑
在1622個品種裏麵,如何再次申報問題:
答:臨床生產和研製現場核查在本次一致性評價沒有進行單獨製定規則,規則一直是在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研製現場和臨床核查裏麵使用的,所以執行標準應當是一個標準,不存在新標準和舊標準的問題,標準是一樣的。
參比製劑的尋找:
答:自製產品為膠囊,但參比為片劑,是否可行?這種改劑型的品種還需進一步研究。
處方工藝、包裝是否必須與原研一致:
答:任何講解中都沒有說要必須一致,這不是一個必須的條件。
是否質量一致和生物等效就可以?
答:具體品種具體分析。看他的意思是不用做溶出曲線,但對我們來說,溶出曲線工作做得認真一點、細致一點、找出一個特征的溶出曲線,來對生產質量進行可控,也是本次一致性評價的重要內容。
如果具有區分力的溶出曲線進入質量標準涉及變更,變更的質量標準由哪裏批準?
答:最終進入質量標準的為溶出度,在溶出曲線上可以找到一到兩個點來製定溶出度。若現在的質量標準裏沒有溶出度(等於增進項目),或者現在有溶出度,但選擇的指標不是很合適,或者在這次溶出曲線的研究過程中溶出條件發生改變,這些都涉及到質量標準的變更,屬於藥典委員會裏的,如果是已經上藥典的品種或者是注冊標準的,應該是需要聯係藥典委員會提出變更標準。
阿莫西林膠囊《中國藥典》標準為30min達到80%,但參比製劑的溶出速度很慢,達不到80%,那一致性評價如何通過藥典?
答:該產品為何慢,原因是什麽,需要做適當的分析:30min溶出達到80%是否合理。藥典的溶出限度也不一定是非常到位的,以前30min達到80%就算溶出了,但也許當時我們的條件較劇烈,或者在溶出介質中加入增溶劑或者表麵活性劑。我不知道阿莫西林膠囊的溶出條件,但30min達到80%是否合適,參比製劑的溶出條件與中國藥典的溶出條件是否一致,哪個更合理,這個需要具體分析,分析後才能做出回答。
相同品種收載於日本橙皮,一致性評價可否直鑒收載的方法?
答:到底使用什麽樣的方法,使用哪裏收載的,什麽地方收載的溶出介質,或者你所查閱的文獻,都可以作為溶出曲線方法建立溶出介質的選擇;溶出度可否直接拿來用,可以用,用完後關鍵是看做出的結果是否適合你的品種。
參比製劑批內和批間差異較大,第一個取樣點變異係數大於20%,其餘的取樣點也大於10%,如何進行f2的比較?
答:首先第一要確認是否參比製劑是否真的是批間批內差異大,或者該差異由你自己的方法產生的,是否是因方法導致批間批內差異大。如果方法沒有問題,是區分力適度的方法,參比製劑確實批內批件不均一,那麽該樣品實際上是不能作為參比製劑的,應該需要換參比。
大規格與小規格膠囊在處方與工藝完全相同隻是裝量不同,體外溶出曲線可否隻與大規格進行對比?
答:實際上兩個規格都要做,雖然處方與工藝完全相同,但他們的主藥含量不一樣;主藥含量不同,有可能體外溶出是不一致的,這還是需要通過實驗來進行驗證。
體外溶出、體內外的不是完全相關的:
答:體內外的不是完全相關的,直接做BE風險肯定有點大,但並不是說一定不等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當然是以BE結果為最終判斷結果,即體外的溶出和體內的不一樣,但我們也要對該品種建立一個有區分力的溶出曲線,這跟做BE是兩回事。那麽BE算不算?當然還是以BE的試驗為最終的判斷。那麽建立4條曲線不完全一致,但有區分力的,是否可以通過?如果BE通過了並且一致的,而且溶出曲線具有區分能力,那麽我們覺得應該是通過的,但是你的溶出曲線對於你以後再生產還是應該和你通過BE的樣品是完全一樣的,溶出曲線應該是完全一樣的,這樣就能保證以後的產品也是能夠生物等效的。
原料藥的雜質譜與原研的製劑比較,雜質譜多了兩個小於萬分之一的雜質:
答:雜質譜的分析,需要跟原研製劑在相同的色譜條件下進行比較,如果雜質很小,根據SOS規定,隻要千分之一以上,就需要標定該雜質為何物;若非常小,低於萬分之一的雜質,如果萬分之一非常靈敏(萬分之一已經到檢測限以下),根據SOS規定,萬分之一的需要根據每天服用的劑量來分析。我覺得這實際上是一個綜合的判斷:與原研相比,你多的雜質是什麽東西,能不能說明,另外,量是不是相對多,如果量比較大,超過千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二以上,那麽你要作出該雜質到底是什麽東西,是否會影響藥效,是否有毒副作用;如果非常低甚至萬分之一,那麽能不能重現,一般萬分之一是一個基本的檢出限,是每一批都能重複出現,還是說隻是偶然的情況才出現的,這都需要根據具體問題來具體判斷。但是如果萬分之一是一個已知的具有毒性的雜質,根據國外藥典,如USP、EP,他們對原料藥的控製,對於已知毒性的,我見到的最低的能控製到0.1PPM,所以也不能說萬分之一我們就控製住了,這個需要根據具體的雜質(是降解的還是過程的),毒性有多大,具體的結構,這都有。所以,我現在不能坐在這裏跟你說萬分之一以下的就不控製,或者多了兩個就可以,這個現在很難說,需要你自己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境內使用同一條生產線生產,在美國、歐盟、日本上市的藥品,原境內上市申報資料是2005年上報的,其與最近獲批的申報資料有些區別,這是否會影響到審批結論:
答:問題寫得不是太具體,我覺得可能是說國內注冊資料和國外最新的注冊資料是有區別的,對於這一點上,實際上,我理解的是現在強調的是注冊上的許可,同時又強調同一條生產線,使用的是相同的處方工藝和相同的管理來生產的製劑,通過一致性評價來證明這個是一致的,這是前提。在申報資料上的區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在歐美新的有工藝的變更,該變更的工藝是否影響產品的質量,道理上你應該是借這次一致性評價把國內上市資料和國外上市的資料一致的是前提,如果涉及到補充申請注冊,這次也要把全部相關的要加上評價的結論,一致的結論前提是這些質量都是一致的。
一致性進口注冊是六月出台的,國外參比製劑是在六月之前購買的,那麽這些6月之前購買的參比製劑是否能用於藥學研究?
答:我覺得如果它符合各種要求,隻是時間上的問題,那麽你做研究是沒有問題的,隻要你保證你使用這個東西的質量,做研究是可以的。
關於一致性評價生產檢查批是否可用於上市銷售?
答:如果一致性評價的批次是安全有效的,且產品都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生產的,那麽是可以上市銷售的,沒有說不能。
參比製劑的規格:橙皮書裏收載的規格與本廠或企業生產的不同,有的是收載的是大規格,做的是小規格,有的是收載的是小規格,做的是大規格
答:這個問題還有包括劑型的不一致,統一的來看的話,就是說存在問題。這個問題剛才也講到,並沒有明確的結論,而是還需要研究,並且我們得到的信息比較少,所以我們不知道你的規格的審批或者劑型的審批的合理性在哪裏,所以建議大家先備案,還有一個問題,我可以同時選美國的,也可以同時選歐盟的,那是不是可以,我覺得這個最好有一個先後順序,在備案的時候要說明首選的是什麽。
按照總局文號,07年10月1號前批準上市的,需要在在18年之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那麽我10月1號之後獲得上市許可的,是不是不需要在18年底完成上市申報,如果在18年之後是否就不受理了?
答:文件裏說得很清楚,對於2007年10月1號前批準上市的,要在18年完成。實際上,對於這些品種,尤其是我們在287個目錄當中強製性要求,當然,你在做的過程中如果有各種情況的發生,也可以到2021年,這些特殊情況如臨床試驗,這個是需要時間的。另外,扣文件的字眼的話,10月1號之後的,並沒有要求你在18年底完成,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對於一致性評價,還有好多好的政策,如果人家完成了你沒完成,在市場上是否會不利,所以這一塊雖然我們沒有強製要求;另外,文件剛出台時,也有人問有些品種不在範圍內,那是否這些品種不能參加一致性評價?其實不是的。
一致性進口:
答:一致性進口是我們總局為了大家開展藥學研究,其中也包括一致性評價,而出台的政策,無論是用於仿製藥還是一致性評價,我這裏有一個國外的藥品,如果有證是一種情況,但如果沒有證、在國內沒有上市許可的出去買有多方不便,大家關注到一致性評價文件征求意見稿和最終發布稿之間是有很大的改變,我個人認為主要的改變是將原來製約這件事的很多瓶頸都去掉,那麽這裏麵就涉及到兩個問題:對於進口對照藥品的國外獲準上市證明自己(可提供國家藥品上市合法的證明文件、盡快上市的藥品進口說明書或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公開信息的)他的問題是這三項是都要還是自己選擇,我個人覺得是三項裏每一項都可以,當然你三項都獲得是最好的。
一致性進口申報材料提交通道什麽時候打開,廣東省對提交資料有哪些,是3選1還是1+2選1?
答:這個問題是給我們省局提的,很有針對性,需要跟省局去對接。
(針對有參比的參比製劑,但是參比製劑的原廠商不提供他的廠商證明,換句話說它沒有跟國內進口的或原產地的承諾,這個承諾需要我們這些仿製藥企業去讓原研藥企業提供一個進口的藥品和原產國藥品一致的承諾,這個承諾實際上在參比製劑申報的過程中需要提交的。)
我能查到很多標準,但是這些標準之間的方法差異較大,如何選擇?不同介質使用的對照品溶液的配置方法如何選擇?
答:這些所選的文獻參考或者所用的,都是應該由企業這邊來決定的,包括一致性評價這樣的工作,你做的那些實驗,不管是體內的還是體外的,你的目的就是為了向審批員證明你的產品與原研或者參比是一致的,並不是我們要設定一個限度,然後達到這個限度就可以,沒達到這個限度就不行。像不同溶出度介質的選擇,不同溶出度所選對照品溶液的選擇,可能一種品種可以,但是換一種品種這個方法就是不可以的,所以我們對於這些方法或者參數選擇時遵循著一定的基本原則,沒有說是通用的選擇方法。
美國參比製劑RLD一般都是大規格,同廠家的小規格是否可作為一致性評價?
答:(這個問題不是我講的,但是我可以把我的理解告訴大家)首先,我們在選擇時應該遵循指導原則以及目前出台的各種文件,我們做一致性評價參比製劑選擇首選的是原研,這裏,如果同劑型同規格,從方法上來說,理論上比較的誤差是最小的,所以我們沒必要因為他在國外的大規格是RLD那我們就隻選大規格,明明有小規格、有同規格的我們不選。參比製劑的選擇也是應該把握它的原則,不能說我就隻選RLD而其它規格的就不行。
三批參比存在差異,怎麽確定曲線?做到三批是平均,還是怎麽選?
答:如果參比差異非常大,那麽首選應該懷疑這個品種是否能當參比。
建立方法是采用哪種樣品,是參比製劑還是自製的仿製製劑?
答:其實剛才的PPT裏講到了,我們開展的預實驗建立方法采用的是參比製劑。
藥檢所所用到的參比製劑由企業提供還是藥檢所自己解決?
答:審核時的參比製劑由企業提供。
BE實驗中,性別的比例如何執行?原研的FDA審核報告中說該產品沒有性別差異,那麽在實際的試驗時性別比例應該如何要求?
答:我剛才講到我們為什麽在受試者這方麵會有所調整,就是說有實驗數據表明,受試者中女性的變異性比男性大。原研審批報告中同一種藥物在性別方麵沒有差異,是指他的AUC和Cmax沒有差異嗎?女性受試者變異情況比男性大,因此從統計學角度來說,是需要一定的比例差異的。另外,fda審核報告中,新藥評價和仿製藥評價的目的是不一樣的,因此實驗設計可能會有一些差異。女性受試者的比例我們沒有做嚴格的限定,主要看的是適應症、藥物的藥理作用、將來適用的人群是怎麽樣的,如果是一般的人群,那麽我們就規定一個適當的比例,沒有確切的數據,而現在的指導原則也隻是一個引導性的,就是說盡量提供一個有代表性人群的數據。
有一個具體的藥物,人體吸收率較低,國外采用的指標進行一致性評價,那麽我們是否也可以采用這個?
答:我覺得國外的一些指導原則參考我們是可以借鑒的,你要結合你自己的品種,實驗設計時一定要以臨床療效評價為指標,要結合患者實際用藥的情況。那麽你選擇的這個指標夠不夠完備,是不是足以說明臨床的療效,還是要根據這個藥物的藥理作用、臨床作用的機製是什麽、臨床觀察中有哪些指標可以參考。就是說國外的指導原則可以作為參考,隻是作為申請人你對你自己的品種最為了解,對他將來的臨床療效可能會有一個預期,這個時候你要發揮你的主觀能動性參考國外的指導原則。
溶出曲線的穩定性考察是做一條還是多條、考察參比製劑的穩定性是一批還是多批?
答:今天上午我說了,之所以考察溶出曲線穩定性,是對於理化性質不穩定的產品。前期我們會查閱一些文獻,如果有報道說這個不是很穩定,那麽你就要小心了,就要多做一些工作了;但是如果是很穩定,可以先做一條試一下,做一條比較苛刻的,如強酸,看變化是否大。其實,我們不是要求你溶出穩定性是一個必做的,對於理化性質不穩定的;但是如果你不放心的話,你最好做一下,我們也不是要求你各個曲線都做,為了心中有數,你可以做一條或者多條,這個沒有強製要求,因為這個本身就是為了你後麵的複核做基礎的,所以我們沒有必須非得你做,必須做一條或者必須做四條,或者更多更少。如果很穩定,你也可以不做,如果你很有信信心的話。另外,參比製劑是一批還是多批?如果你就(隻)買了一批,也不可能要求你做多批,另外,做多批的目的也就是考察參比批間的均一性和整體的穩定性。所以沒有一個強製的標準,這個都是大家自己在研究過程中判斷的。
對於特殊的品種,如有重要提取物的,像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製劑,為什麽要進行一致性評價?
答:雖然這些品種是中國內的製劑,但是它的療效與質量能否得到保證。跟誰評價,跟誰一致,這個不是說一定要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問題裏說,國家局有沒有公布一些建議,或者資料?其實這些特殊的製劑,應該是你企業自己是評價的主體,你對你自己的產品應該是最了解的,怎麽能保證質量和療效,這應該是你自己提出一個評價的方案,所以我們企業應該動腦筋,而不是你讓我怎麽做我就怎麽做,其實每個品種都不一樣,每個品種都有他的特殊性,所以我們不可能給每一個品種都給一個固定的模式說這個品種就這麽做,例如複方甘草酸苷片,我知道它有浸膏等等非常複雜的,那麽你肯定不能說也去做四條溶出曲線,這根本沒法做,那麽怎麽評價呢?他的質量是否可控呢,目前市場上有30多家企業生產,那麽這30多家肯定都不是一樣的,有的外觀也不一樣。那麽怎麽讓所有的都有一樣的,這個應該是各個廠家自己或者協會發揮作用,對這個品種提出一個可行的評價方法,如控製質量,甘草浸膏它的含量包括它的指紋圖譜、工藝的固定等等的控製。這些不能用常規的評價方法,所以我們希望企業對這個產品能夠先提出一個評價方案,實際上也是通過這個一致性評價工作來提高我們的質量、提高我們的療效。這麽年的產品在市場上的反饋情況、在醫院的療效等,都可以廣泛的征集使用單位的臨床醫院的反饋情況,這都可以作為你的產品是否在質量較安全有效提供一些依據吧。然後質量標準的提高,像這些特殊的品種都有特殊的評價方法,所以需要我們企業動腦筋,每一個評價方法都是需要自己提出的,你們也可以跟相關的工作單位聯係,討論一下,提出一個可行的並且有說服力的評價方法,然後開展相應的工作。然後一致性評價組再組織相關專家對你的方案進行評估。現在我們老師不能給你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說你這個品種該這麽做,這個不是很現實的。
參比製劑備案繁瑣、時間長,影響企業的工作進展,可否進行簡化?
答:我在這裏澄清一點,參比製劑的備案並不是說你一定要備,必須備,不備就不能進行後續的工作。這個是沒有關係的,換句話說,假如國家已經公布參比製劑的目錄了,那還需要大家備案嗎?不需要。所以無論是參比製劑的備案還是協會的推薦、以及原研企業或者國際工人的仿製藥企業來進行自主申報,主要都是一個多措並舉,很多不同的情形不同的主體,都是為了更快的獲得參比製劑的信息,我相信如果大家獲得的渠道信息全都是一樣的,充分的文獻數據,那麽經過專家審議,那麽就很容易達成共識。如果大家報上來的東西參差不齊,那麽如果大家報上來的東西越多,那麽這個情形也就越複雜。另外,據我了解,一些下了比較大的功夫備案的企業,並沒有等參比製劑公布就開始開展相關的工作了。所以參比製劑備案60個工作日也不是就一定能下來,因為我們目前麵臨的情形是相當複雜的。
相同品種,幾個企業聯合弄國家局認不認可?
答:我也不好說國家局認不認可,但是據我所了解,國家局是鼓勵產業搞同盟的,也不見得就你一家或每家都在做,那你可以搞這種交流,但是你不能大家就這一套資料就想報下來,我個人認為這樣是可以的,研究的研究、交流的交流、共享的共享,但是你們最終肯定是在各自的生產線上做,各自做自己的BE實驗,幾家聯合企業可以報一個文號,但是你不能因為你們是一起的,都一樣的,所以批一個就要批三個。
一個品種有三家通過一致性評價工作招標采購沒有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一個品種是07年批準的1類新藥?
答:1類新藥是1點幾類的,如果是1.1類的,那你就是原研了,那還做啥一致性評價;如果你不是1.1類的,那就有多種情形,但總局的公告都寫得很清楚,凡是和原研不一致的都需要做,隻是做的節奏是不一樣的,比如2018年內應該幹什麽。另外這裏還帶有另外一個問題,我是注射劑,你們為什麽不要我做?沒有不讓大家做,注射劑也是鼓勵大家做,但是具體的目錄出台是分階段進行的,我們先做口服的,一是大家都比較關注,二是大家都知道口服有一個吸收的過程,一般吸收過程對療效都是有較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先做口服的。
如果大規格做BE了,那麽相應的小規格申請豁免還需不需要相關的信息?
答:大規格做了BE,小規格也要做溶出曲線,要證明跟它是一致的。關於規格,我們今天也說了,你首先是處方必須是完全一樣,比例是等比例改變的,是可以的。你要是將你的小規格跟大規格做BE試驗的相關信息都要做了,不是說大規格做了小規格都不用考察了,這個是不對的。你的小規格必須也要做相關的跟大規格的溶出曲線等的考察都應該做。
大規格已完成了還沒拿到批件,已經上市的是低規格的,現在申請增加的高規格的已經完成了BE試驗,那麽低規格的是否可以豁免?
答:首先完成BE試驗就要有詳細的是試驗數據,另外要有給你批準了的高規格的(即拿到批件),你還要證明你的低規格與高規格的處方是完全成比例的。首先你得拿到批件,不然僅是做完BE試驗是不夠的。
不同規格,有的規格在槳法50rpm就可以達到平台(即全部溶出),但其它的20mg規格需要75rpm,也就是這兩個曲線是不一致的,那麽這兩個規格中的10mg的能否豁免BE試驗?
答:首選要確認處方是否一致,如果是一樣的隻是大小的不一樣,那溶出曲線應該是一致的,但現在溶出曲線一個是50rpm一個要75rpm才能溶出,說明你的工藝應該是有些不一致。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說明10mg是可以豁免的,申請豁免的理由應該不是很充分。
預實驗是否需要備案?
答:是的,需要。預實驗也是需要委員會的批準並且備案,還需要在臨床實驗公示平台上麵公示。
如果預實驗失敗了,是否仍需要重新備案?
答:是的,每一次臨床實驗都需要同樣的對待、同樣的備案,由委員會的批準、然後公示、再進行實驗。
預實驗的BE報告是否也按照新的標準、新的CDE格式提交?
答:這個沒有嚴格的規定。
如果已經獲得了臨床批件,是否還需要備案?
答:我不知道為什麽會有這樣的疑問,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有臨床批件了也可以備案,這並不影響臨床實驗的開展。
對於需要進行工藝變更的情形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進行變更後,工藝和參比製劑的研究,而變更工藝的補充申請需要變更前後變更後空間的研究,故本次一致性評價變更工藝是否涉及需要進行變更前、變更後和參比製劑三者之間的研究?
答:對於一致性評價來說,任何變更的目的都是要將你變更後的產品和參比製劑進行研究,看他們是否一致,那麽變更前的肯定就不用再研究;但若不是一致性評價方麵的工作,僅是你報補充申請,那麽你需要對變更前和變更後的產品進行研究。就看你用來幹嘛。
開展溶出曲線人員是不是需要資質認證?
答:剛才也講到,人員是影響實驗結果的一個因素,那麽人員肯定是需要經過培訓的,至於經過什麽樣的培訓就覺得他能適合開展這方麵的工作,這個是由企業自己來決定的。
溶出曲線可否采用F1小於15這種差異因子的方法來評價?
答:是可以的。不僅差異因子,活性依賴法也可以。你用什麽樣的方法,或者跳出這樣的方法用其他的方法,都行,但是你要說清楚。我們用相似因子法,因為大家都熟悉、都在使用,你就不需要做太多的解釋,F2大於50就可以了,我們就認為是相似的;對於其它我們不熟悉的方法,你就要解釋清楚:首先你要讓審評員明白這個方法是適用的,然後你才能使用。
藥物在ph1.2的介質中不穩定,即1小時內可能會降解2%,該怎麽去研究?
答:剛才也說了,對於溶出曲線的研究的時候,一定要在人體內不同器官、不同部位的溶解變化,而且他考察的是仿製製劑與參比製劑之間的差異,那麽,如果我們有降解,那原研或者參比製劑是否也有降解,我們是不是和他降得一樣,畢竟體外這一塊與體內還是有差異的:在體內降解,很可能是溶出多少他就是吸收多少,來不及降解。所以這裏遵循一個原則就可以了,你做到和參比製劑或原研製劑一樣的溶出行為就可以了。
仿製製劑與參比製劑的外形尺寸上有差異,比如一個是圓形片、一個是異形片?
答:這種外形的差異,包括顏色的差異(如一個包衣一個沒有包衣),這些都不是本質的原因。我們要考察的是他的質量與療效的一致,差異沒有關係,隻要最後的療效一致就行了。
怎麽建立一個有區分力度的溶出曲線?
答:這不是一個太容易回答的問題。在藥物研發包括溶出方法的建立過程中,都是很難詳細說明的。我隻能舉個例子:以轉數為例,假如我最後選擇了75rpm,籃法75rpm是可以的,那為什麽要選擇75rpm你要說清楚,我將50、75、100這三個都做了,75是區分力最好的,那麽75就是目前我們所有考察的方法中區分力最好的,那麽選擇它就是有理由的。
如果有進口的原研,一定要有工藝與原產地的承諾,這個承諾如何獲得?
答:可能是我剛才講的時候沒有講清楚,這個是指的是原研企業他自己申報我要作為參比製劑時候,我們需要他要提供這樣的承諾,必須承諾生產國與原產國完全一致。地產化的藥品也是有這樣的問題,你要有跟原研是完全一致的證明,這個都是由原研企業和原研地產化企業來提供這個承諾。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仿製藥品申報的時候藥學階段的參比製劑是否需要報備?
答:目前來說,參比製劑的備案程序隻對一致性評價。
不同規格怎麽辦,改了劑型怎麽辦?或者說不算大的改劑型算小的改劑型,如普通片劑改為分散片或腸溶片?
答:這些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完全一樣的、能夠找得著的、不同比例的怎麽去做,也就是買不到怎麽辦、要買多少量。有些改劑型的,如膠囊改成片劑,那我是拿不同劑型的去對標、做BE,還是說這種是屬於找不到參比製劑範疇,因為從藥學等效的角度來說,片劑和膠囊是不等效的,雖然他們可能屬於臨床可替代,但不算藥學等效,這是一種情形。另外,我們還有另一種情形,當年我們可能有某些商業上的想法,或者想借助於臨床方麵的優勢,所以最後做了各種各樣的改變,比如一個明明很容易溶解的我非要做成一個分散片、不需要做腸溶的我們非要做成腸溶片,這個時候,一致性評價來臨了,大家就會很糾結:我們能不能拿普通片作為參比製劑,如果能做那就是不是能做BE了,如果不能做那是不是要走臨床有效性了,所以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這是第一點。第二呢,按照現在的指導原則的定義,原研我們是顧不上原研的,但確實是國外沒有的、國內首創的,而且甚至有些品種賣得還比較好,那麽這些品種能不能作為原研或參比呢,這就是新的問題了。還有一些品種是普藥中用得比較多的、但國外已經沒有了,或者說現在國外本來就沒有不但我們國內有幾百家,而且根據現有的資源,也不知道誰當首仿,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參比製劑太複雜了,因為按照我們新的注冊分類,或者說美國84年有的仿製藥法案以後,我們當時也和他們采用同樣的仿製要求,有可能就沒有現在的這些問題了,幾種質量的問題怎麽解決肯定是複雜的,這些有些是稍微改改的,有些是改得很多的、國外完全找不到可以對比的產品,還有一些產品,像有些化藥,給個化藥文號,但明明是個生化藥,而且是個多組分的生化藥,不是我們這種簡單的合成出來的或自己發酵出來的,當時可能也是給了一些化藥文號,那這算不算傳統意義上的化藥,要不要評,這些都是下一階段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
國辦發8號文中說,找不到參比需要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那麽是先開展藥學研究還是直接進入臨床有效性試驗?
答:文件中說得很清楚,對於找不到參比的需要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這又分為兩種情形:一、不涉及處方工藝的變更,那麽下一階段可以通過備案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什麽都沒改過,不涉及處方工藝的變更,你現在是什麽樣子,將來還是什麽樣子,隻是做做臨床有效性試驗,那麽就不需要開展藥學研究;二,涉及處方工藝的變更,那麽需要按照現有的注冊管理辦法做一個補充申請,補充申請怎麽做你就怎麽做,需要先提交、審批、再臨床。
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是按照切入試臨床有效性試驗還是上升質量的一致性評價?
答:今天下午李玉老師已經說得很清楚,他的報告裏麵有。
若前三家都通過了臨床有效性試驗的,那其他的企業怎麽做,能不能選擇前三家裏的某一個當參比?
答:個人覺得有點晚。三家臨床試驗都做完了,可能我們給的時限是2021年,至於我們目前的參比製劑怎麽推,按照現有的指導原則該怎麽做,我們的臨床工作也不斷的完善,下一階段我們也要考慮國家仿製藥的橙皮書的製定,橙皮書怎麽製定、哪些可以當參比,我相信那一階段我們都會集中的考慮,那個時候再來回答這個問題就會更加的確切了。
買來到參比製劑的期限肯定小於他的有效期,所以參比製劑的穩定性需要做多長時間?是否按照長期0、3、6、9、12、24每個月都做?
答:這個其實今天上午也講到了,參比製劑沒有穩定性,隻有溶出曲線,為了防止你買的參比製劑將來在複核過程中有差異,所以需要做穩定性考察(溶出曲線),在參比製劑買回來了之後因預實驗需要會做一次溶出曲線,然後在做的預實驗的過程中,比如再過個一兩個月可以又做一次參比製劑的溶出曲線,看看參比是溶出曲線有沒有差異,不是說拿參比製劑去做穩定性試驗,並且在我們的申報資料的要求裏也沒有參比製劑穩定性的考察,隻是當你的處方工藝改了之後你要做一個穩定性考察。參比製劑是不需要穩定性考察的,隻是為了複核,對溶出曲線進行再次重複試驗。
本公司生產的仿製藥用到的原料藥是本公司生產的,那原料藥需要哪些相關實驗或注意事項?
答:你自己生產的原料藥那你就可以做更深入的研究了,也許你在原來申報的時候就已經有些研究了,但可能是不夠的,在新的你查到的原研的和參比的文獻報道後,對他的晶型、粒度等信息作比較,你自己的原料藥做起來更方便,如果拿不到原研的原料藥,那可以自己根據文獻信息做一些晶型研究等等。另外,像歐洲藥典等的雜質檢查、有關物質等都做得比較細致,有些產品做出十幾種甚至更多的有關物質,所以從原料藥的源頭控製,你的有關物質等是否能達到國外的要求,這些都是你可以開展的相關的研究。你做的越多,對他的了解越深入,那麽你通過的把握也就越大。
一個緩釋品種在選擇參比製劑時,原研已停產,隻有一個相同劑型相同規格但釋放機理不一樣的製劑,那可否作為參比製劑?
答:這裏麵涉及到釋放機理的問題,我們看到我們給出的指導原則都是口服固體製劑,緩釋製劑相對來講比較複雜,業界裏也經常討論這事,比如緩釋製劑與普通製劑的釋放機製不一樣,那我為什麽要和你的曲線相同,或者說我的曲線就是不同但是體內是相同的,這些問題在我們的前期探索過程中都是很困惑的,雖然這個說法正確的,但是若不用曲線去定,特別是緩控釋製劑或其它特殊品種或製劑工藝,曲線一致療效就一致是很難下這種結論的,FDA也沒有說仿製藥中,特別是緩釋製劑,大家的釋放機製都要求必須是一樣,並不是以這個為藥學等效的關鍵點,釋藥機製是可以不一樣的。所以緩釋製劑要做的話就需要做BE,BE做不了就需要做臨床試驗,光從溶出曲線角度不足以證明他的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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