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建議合成肽類藥物可按ANDA途徑申報
FDA規定的肽是指由40個或更少氨基酸組成的聚合物。肽類藥物區別於化學藥物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結構表征的完全性。肽類仿製藥物中的活性成分能否與RLD產品,特別是重組脫氧核糖核酸(rDNA)來源的RLD產品中的活性成分相一致,一直是FDA的審查要點,也是製約肽類仿製藥物隻能按照NDA申報的重要因素。
但FDA是與時俱進的。鑒於目前肽合成和表征技術的現狀,FDA認為ANDA申請人已經可以證明仿製合成肽類藥物與rDNA來源的RLD中的活性成分的相同性,即證明這些產品是藥物等同的。因此FDA在2017年10月2日發布了《ANDAs for Certain Highly Purified Synthetic Peptide Drug Products That Refer to Listed Drugs of rDNA Origin》指南,建議五種肽類:胰高血糖素(Glucagon)、利拉魯肽(Liraglutide)、奈西立肽(Nesiritide)、特立帕肽(Teriparatide)和替度魯肽(Teduglutide)的仿製合成藥物可以按照ANDA途徑進行申報,並提出了具體的技術要求。筆者總結了指南中的幹貨內容,重新梳理了邏輯順序,以便讀者能更輕鬆愉悅的領會指南內容。
一、關於指南的基本問題
1、本指南的目的是什麽?
對於以前批準上市的重組脫氧核糖核酸(rDNA)來源的肽類藥物產品,本指南旨在協助提交該類藥物的申請人確定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通過ANDA途徑,而不是NDA途徑來申請。
2、本指南涵蓋的肽類藥物品種有哪些?
本指南涵蓋以下五種肽藥物產品:胰高血糖素(Glucagon)、利拉魯肽(Liraglutide)、奈西立肽(Nesiritide)、特立帕肽(Teriparatide)和 替度魯肽(Teduglutide)。
3、為什麽本指南選擇了上述五種肽類藥物?
本指南所涵蓋的五種肽類藥物已經很好地表征了核苷酸序列來源的肽相關雜質概況。因此,將仿製合成肽類藥物的肽相關雜質譜與其RLD進行比較的方法是可行的。此外,FDA認為鑒於分析化學、合成肽製造和純化技術以及生物測定方麵的研究進展,FDA可以確定和降低與肽相關雜質相關的風險。
4、肽類藥物存在的潛在風險有哪些?
肽是由重組或合成產生的,氨基酸序列或殘基的插入,缺失或修飾都能產生對應的雜質。這些雜質通常具有較小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風險,而且是可控的。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肽相關雜質可能存在潛在的免疫原性差異,可能會影響肽藥物產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5、FDA對於ANDA申請的審查要求有哪些?
關於FDA對於ANDA申請的批準,申請人必須證明仿製藥物與RLD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用法用量、劑型、給藥途徑、規格和RLD標簽(允許某些差異),並且與RLD具有生物等效性。此外,FDA必定審查仿製藥產品的製造,加工和包裝的方法、設備和控製措施,以確保其特性、規格、質量和純度。
在審查ANDA時,FDA會將仿製藥品中存在的雜質類型和數量與RLD相比較。雖然仿製藥物與RLD之間雜質特征方麵的某些差異可能是允許的,但FDA通常會評估一種仿製藥物是否含有大於RLD中發現的雜質,以及雜質(包括新雜質)存在的合理性,以確保仿製藥物與RLD相比,不會帶來更大的安全隱患。
6、合成肽類藥物按照ANDA途徑申請的核心要求是什麽?
本指南推薦肽類藥物按照ANDA途徑申請的條件主要是為確保與rDNA來源的RLD相比,由於肽相關雜質引起的免疫原性無風險差異。
對於想要“複製”以前批準的rDNA來源肽的合成肽,是否應該作為ANDA申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與rDNA來源肽類藥物在雜質特征方麵的比較,因為肽相關雜質的差異可能影響肽類藥物產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二、FDA關於仿製合成肽類藥物的科學考慮
1、活性成分相同
是否符合法定ANDA申報要求的關鍵因素是仿製藥中的活性成分是否與RLD“相同”。 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中活性成分的相同性可以通過物理化學表征和生物學評估來確定。盡管本指南草案涵蓋的一些肽類藥物可能有可用的規範標準,但仍推薦對仿製合成肽類藥物和RLD產品進行比較測定。鼓勵ANDA申請人酌情應用互補分析方法來表征以下性質和其他性質:
● 初級序列和物理化學性質
● 二級結構
● 低聚物/聚集狀態
● 生物活性(通過體外或動物研究)
在數據表明仿製合成肽中的活性成分與RLD中的活性成分“相同”的情況下。應該按照ANDA途徑提交申請還是按照505(b)(2)提交申請,可能取決於提出的產品的雜質特征,因為雜質的差異可能會影響免疫原性的潛力。
2. 雜質
在審查ANDA時,FDA會將仿製藥中存在的雜質類型和數量與其RLD相比較。通常,仿製合成肽不應含有大於RLD中發現的雜質。任何雜質,包括新的雜質都應該是有道理的,以幫助確保仿製藥比RLD不會帶來更大的安全風險,包括免疫原性。
無論肽類藥物是通過重組還是合成產生的,它都可能含有生產過程引入的雜質和在貯存過程中由於降解產生的雜質。由於仿製肽類藥物與RLD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通常非活性成分也是相同的)和標簽貯存條件,因此無論是生產中引入,還是貯存過程中降解產生的雜質,仿製肽類藥物都應與RLD相同。
FDA通常在評估肽類藥物ANDA時會考慮肽藥物產品的活性成分、非活性成分、貯存條件和降解所產生雜質的相同性,這與非肽藥物的ANDA評估相一致。
另外肽的生產過程中也可能產生特定的雜質。由rDNA技術產生的雜質可分為三類:
● 肽相關雜質:包括與活性成分相關,但不同於活性成分的氨基酸序列,氨基酸序列的插入,缺失或其它修飾(例如氧化或糖基化)和肽殘基;
● 宿主細胞相關雜質:包括宿主細胞DNA和宿主細胞蛋白;
● 其他(非肽相關)雜質:包括殘留溶劑,試劑和金屬等。
肽相關雜質和其他(非宿主細胞相關)雜質可能是由重組和合成過程中產生的。然而,宿主細胞相關的雜質僅發生在rDNA來源的肽類藥物產品中。
仿製合成肽類藥物與rDNA來源的RLD中的肽相關雜質之間的差異可產生不同的雜質特征,如果不受控製,可能影響合成肽類藥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FDA建議申請人采用靈敏和高分辨率的分析手段(例如,UHPLC-HRMS)來檢測和表征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中的肽相關雜質,並與RLD相比較。
一般來說,對於本指南涵蓋的肽,申請人應鑒定每種0.10%或更高的肽相關雜質。根據特定產品潛在的免疫原性風險,還可能要求申請人對於低於該閾值的肽相關雜質也要做出鑒定。申請人應確保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中的雜質種類和雜質水平不超過RLD(例如,通過調整合成路線或純化策略)。
基於對本指南涵蓋的肽類藥物中可能存在的肽相關雜質的理解,考慮到目前控製肽相關雜質的分析能力和製造能力,FDA認為,如果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中新的特定肽相關雜質水平不超過0.5%,對於本指南中涉及的任何一種肽類藥物按照ANDA途徑提交通常是合適的。新的特定肽相關雜質水平高於0.5%會使FDA產生對在ANDA中無法充分解決的免疫原性潛在風險的擔憂(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對免疫原性風險的評估將需要臨床資料)。
為了能夠符合ANDA申請的要求,不管是由重組還是合成產生的肽類藥物,不超過0.5%的新的特定肽相關雜質水平應與成品肽藥物中由於批次間變化而觀察到的少量非特定肽相關雜質相一致。然而,在提交ANDA後將經過隨後的科學審查,FDA可能會要求ANDA申請人進一步降低特定肽相關雜質的水平,這具體取決於與特定雜質相關的風險以及具體藥物品種。
對於不超過0.5%的每種新特定肽相關雜質,ANDA申請人應對雜質進行表征。此外,ANDA申請人應提供為什麽這種雜質不影響仿製合成肽類藥物的安全性(包括關於免疫原性)以及有效性的理由。這種理由應考慮雜質的特性和數量,雜質對肽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的影響以及肽特有的潛在風險。理由應包括仿製合成肽類藥物和RLD之間雜質的差異不會對以下各項因素產生影響: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質、生物活性或免疫原性風險。這些數據應證明每種新雜質不含有對主要組織相容性複合物(MHC)(稱為T細胞表位)具有增加親和力的序列。此外,數據應證明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不會增加形成聚集體的聚集傾向或質量,特別是在強製條件下。並且不含與RLD相比對先天免疫活性具有更大或不同刺激的雜質或汙染物。根據所提供的信息,FDA還可能會建議對仿製合成肽類藥物進行額外的非臨床免疫原性評估。
三、仿製合成肽類藥物按照ANDA途徑申請的要求匯總
對於仿製合成的高血糖素、利拉魯肽、奈西立肽、特立帕肽或替度魯肽藥物,采用經批準上市的rDNA來源的肽類產品作為RLD,如果符合ANDA法條法規,活性成分相同和雜質方麵的要求,那麽按照ANDA提交申請通常是合適的。
具體要求如下:
● 仿製合成肽類藥物的特征在與RLD的活性成分具有相同的以下性質:
◆ 主要序列和物理化學性質
◆ 二級結構
◆ 低聚物/聚集狀態
◆ 生物活性/功能(通過體外或動物研究)
● 對於仿製合成肽類藥物和RLD中都發現的肽相關雜質,仿製產品中每種雜質的含量都應比RLD中發現的相同或更低。
● 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不得含有任何超過0.5%接受閾值的新的特定肽相關雜質(即不存在於RLD中的雜質)。
●對於不超過0.5%的任何新的肽相關雜質,申請人應表征雜質結構(例如,氨基酸序列和結構),並應說明為什麽每種這樣的雜質不影響仿製合成肽類藥物安全性(包括關於免疫原性)的理由,並且不影響其有效性。
對於這種ANDA申請,FDA建議申請人鑒定每種0.10%或更高的肽相關雜質。對於不超過0.5%的每種新的特定雜質,申請人應表明仿製合成肽類藥物和RLD之間雜質特征上的任何差異不會對以下各項因素產生影響的理由,包括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質、生物活性或免疫原性風險。例如,數據應該證明每個新雜質不包含對稱為T細胞表位的MHC增加親和力的序列,並且仿製合成肽類藥物不會改變先天的免疫活性。
FDA可以酌情推薦根據505(j)(例如體外、體內動物、藥代動力學/藥效學等效性)進行額外的比較研究,以評估仿製合成肽類藥物是否符合相關的審批標準,包括用於製造,加工和包裝藥物的方法,以及用於製造,加工和包裝的設備和控製措施足以確保和保持其特性、規格、質量和純度。
如果有必要進行臨床研究以確定合成肽類藥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並且該合成肽類藥物部分地依賴於FDA對先前批準上市產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數據庫,則應按照505(b)(2)途徑來提交申請。
一旦根據505(c)途徑批準了合成肽類藥物的申請,該合成肽類藥物的後續申請可按照ANDA申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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