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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征求《關於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2017年第54號),揭開了開展注射劑一致性評價的序幕:
“開展上市注射劑再評價。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注射劑藥品科學進步情況,對已批準上市注射劑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開展再評價。生產企業須將批準上市時的研究情況、上市後跟蹤研究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開展產品成分、作用機理和臨床試驗研究,評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力爭用5至10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已上市注射劑再評價工作。通過再評價的,享受化學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繼續做好仿製藥口服製劑一致性評價工作。”
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深化審評審批製度改革,促進藥品醫療器械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滿足公眾臨床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將修改意見於2017年5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征求意見截止時間6月10日。
征求意見稿中涉及法律法規修訂的內容按相關程序進行。
電子郵件:yhzcszhc@cfda.gov.cn
特此公告。
一、落實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根據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製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市)內注冊登記的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上市許可持有人)需對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加工製造、原輔料質量、經銷配送、臨床指導用藥以及不良反應報告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上市許可持有人要確保提交的藥品上市申請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溯源;確保原輔料及包裝材料質量可靠;確保藥品生產工藝與批準工藝一致和生產過程持續穩定合規;確保銷售的各批次藥品與申報批準的樣品質量一致;確保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藥品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並提出改進措施。
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和臨床試驗的專業公司、研究者,受持有人委托的製造代加工企業和物流分銷企業,對批準上市的藥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
要總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經驗,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將上市許可持有人製度在全國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許可(注冊)人中普遍實行。
二、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製度。在現有主要由醫療機構報告不良反應/事件製度基礎上,建立上市許可持有人為主體的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製度。所有上市許可持有人均需對上市藥品醫療器械進行持續研究,評估風險情況,及時報告使用過程中的不良反應/事件,承擔所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的責任,並根據不良反應/事件提出完善質量控製措施,提出修改說明書及標簽申請。隱瞞不報或逾期報告的,醫療機構報告、患者舉報而上市許可持有人未報告的,監管部門要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從嚴懲處。審評機構對企業報告的不良反應/事件,應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分析,責令企業提出改進措施和修改說明書及標簽申請。
三、開展上市注射劑再評價。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注射劑藥品科學進步情況,對已批準上市注射劑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開展再評價。生產企業須將批準上市時的研究情況、上市後跟蹤研究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開展產品成分、作用機理和臨床試驗研究,評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力爭用5至10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已上市注射劑再評價工作。通過再評價的,享受化學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繼續做好仿製藥口服製劑一致性評價工作。
四、完善醫療器械再評價製度。對於已注冊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根據科學研究發展對其安全、有效發生認識改變的,注冊文件持有人須及時進行自我評價並完善改進;對於不良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及質量缺陷,要主動開展再評價,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上述再評價結果和整改措施需及時報告原注冊機關,經原注冊機關批準後實施。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注冊文件持有人應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隱匿再評價結果、應撤銷而未提出撤銷申請的,原注冊機關直接撤銷注冊證並對注冊人立案調查、依法查處。
五、嚴肅查處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臨床試驗項目甲乙雙方協議簽署人和臨床試驗項目研究者是臨床試驗數據的第一責任人,需對臨床試驗數據可靠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機構發現申報資料存在真實性問題的,要及時立案調查。對於弄虛作假、提供嚴重失實報告的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研究機構責任人,以及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報告責任人,騙取批準證明文件並生產、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注冊申請人,以及相關的合同研究組織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拒絕、逃避、阻礙檢查的,依法從重處罰。申請人主動發現並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可減免處罰。
六、規範學術推廣行為。醫藥代表負責新藥學術推廣,向臨床醫生介紹新藥知識,聽取新藥臨床使用中的意見。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醫藥代表私下與醫生接觸,禁止醫療機構任何人向醫藥代表、藥品生產經營等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並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醫藥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和隱匿藥品不良反應的,應嚴肅查處。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需將醫藥代表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備案,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公開、以醫藥代表名義進行藥品經營活動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企業和醫藥代表按非法經營藥品查處。
七、加強審評檢查能力建設。將藥品醫療器械審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為申請人提供規範高效的審評服務。加快審評審批信息化建設,製定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電子提交技術要求,完善電子通用技術文檔係統,逐步實現各類注冊申請的電子提交和審評審批,提升審評審批的質量和效率。建立上市藥品醫療器械品種檔案。
八、改革藥品臨床試驗樣品檢驗製度。臨床試驗樣品由申請人所屬技術研究部門或委托藥品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連同樣品報送審評機構。在審評和核查過程中,申請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需保證其臨床試驗樣品與提供的申報樣品質量和療效一致。
九、落實從研發到使用全過程檢查責任。建立基於風險和審評需要的臨床試驗項目檢查模式,加強現場檢查和有因核查。藥品醫療器械研發過程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生產過程和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過程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數據不真實、不完整、不可溯源的,應及時采取風險控製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質量規範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有處罰均需處罰到責任人。檢查及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建設職業化檢查員隊伍。依托現有資源加快檢查員隊伍建設,形成以專職檢查員為主體、兼職檢查員為補充的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各地區要在現有機構和編製框架內建立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職業化檢查員隊伍,確保能夠履行監管職責。實施檢查員分級管理製度,強化檢查員培訓,加強檢查裝備配備,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
十一、加強國際合作。深化多雙邊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政策與技術交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製修訂,逐步實現審評、檢查、檢驗標準和結果的國際共享與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