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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藥物的臨床前研究和臨床試驗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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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物臨床前研究
(一)臨床前研究內容
1.文獻研究 包括藥品名稱和命名依據,立題目的與依據。
2.藥學研究 原料藥工藝研究,製劑處方及工藝研究,確證化學結構或組份的試驗,藥品質量試驗,藥品標準起草及說明,樣品檢驗,輔料,穩定性試驗、包裝材料和容器有關試驗等。
3.藥理毒理研究 一般藥理試驗,主要藥效學試驗、急性毒性試驗,長期毒性試驗,過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試驗、致突變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致癌毒性試驗,依賴性試驗,動物藥代動力學試驗等。
 
藥物的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
(二)藥品的命名
1、藥品名稱的主要類型
藥品通用名稱(generic name)
藥品法定名稱(official name)
藥品商品名稱(brand name)
專利名(proprietary name)

《國際非專利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INN)。


2、藥品名稱包含的項目
化學藥品的名稱包括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拚音
中藥材的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拚音、拉丁名
中藥製劑的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拚音、英文名
生物製品的名稱包括通用名、漢語拚音、英文名
3、藥品命名原則
科學化、係統化、簡單化
①藥品名稱讀音應清晰易辨,全詞不宜過長,且應避免與目前已經使用的藥品相似;
②屬於同一藥效類別的藥物,其名稱應力求用適當的方法使之顯示這一關係;凡是易令病人 從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和治療學角度猜測藥效的名稱,一般不應采用。
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三)臨床前研究的其它要求
1.從事藥物研究開發的機構的要求
2.研究用原料藥的規定
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該原料藥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3.境外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處理
藥物臨床研究必須經SFDA批準後實施。
藥物臨床研究包括臨床試驗和生物等效性試驗。
臨床研究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
(一)臨床試驗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數要求
臨床試驗分為Ⅰ、Ⅱ、Ⅲ、Ⅳ期。
Ⅰ期臨床試驗
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於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物代謝動力學,為製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病例數:20-30例
Ⅱ期臨床試驗
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Ⅲ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
病例數: ≥ 100例
Ⅲ期臨床試驗
治療作用確證階段。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係,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
病例數: ≥ 300例
Ⅲ期臨床試驗結束可申請新藥生產
Ⅳ期臨床試驗
新藥上市後由申請人進行的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係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病例數:≥2000例
生物等效性試驗
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製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病例數:18-24例
(二)藥品注冊中需要進行臨床研究的情況
1.申請新藥注冊
必須進行臨床試驗
2.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注冊
一般不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化學藥品一般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
需要用工藝和標準控製藥品質量的藥品,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3.申請進口藥品注冊
按照國內相應藥品注冊類別要求進行臨床試驗。
4.藥品補充申請
已上市藥品增加新的適應症或者生產工藝等有重大變化的,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三)藥物臨床試驗場所
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後,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商定臨床試驗的負責單位、主要研究者及臨床試驗參加單位。
(四)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的備案
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實施前,應當將已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負責單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參加研究單位及其研究者名單、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樣本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抄送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地和受理該申請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五)臨床研究用藥製備和使用管理
臨床試驗藥物應當在符合GMP的車間製備,製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GMP的要求。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疫苗類製品、血液製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製品以及境外生產的臨床試驗用藥物,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臨床試驗用藥物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臨床試驗。
(六)臨床研究的實施
藥物臨床研究被批準後應當在3年內實施,逾期作廢,應當重新申請。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後,應當向SFDA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等。
(七)保障受試者安全
臨床研究機構和臨床研究者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試者安全。密切注意藥物不良反應,按照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
出現大範圍、非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或確證臨床試驗藥物有嚴重質量問題,SFDA或省FDA,可以采取緊急控製措施,責令暫停或終止臨床研究,申請人和臨床試驗單位必須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
(八)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研究的規定
1.臨床研究用藥物應當是已在境外注冊的藥品或者已進入Ⅱ期或III期臨床試驗的藥物;不受理境外申請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冊的預防用疫苗類新藥的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研究申請。
2.SFDA可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在中國首先進行Ⅰ期臨床試驗。
3.在進行臨床研究時,在任何國家發現與該藥物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或非預期不良反應,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SFDA。
4.臨床研究結束後,申請人應當將完整的臨床研究報告報送SFDA。
5.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研究取得的數據,用於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必須符合有關臨床試驗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多中心臨床研究的全部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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