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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1.1類化學藥品研究:從研發到上市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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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類化學藥品,指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新藥從研發到上市的過程中需進行的工作包括:
(1)藥物臨床前研究(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製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
(2)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
(3)申請獲得臨床試驗批件
(4)進行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研究
(5)新藥申請、獲得新藥證書和藥品批準文號
(6)藥品生產上市,上市後監測

具體需進行的工作如下:

1. 藥學研究

包括:合成工藝、劑型選擇、處方篩選、結構確證、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製定、穩定性研究等。
1.1 原料藥的製備研發及生產工藝研究
原料藥製備研發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六個階段:1、確定目標化合物;2、設計合成路線;3、製備目標化合物;4、結構確證;5、工藝優化;6、中試研究和工業化生產。
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包括工藝流程和化學反應式、起始原料和有機溶媒、反應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精製方法、主要理化常數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並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引入的雜質或其他中間產物,及工藝驗證。

1.2 製劑處方及工藝研究
應包括起始物料、處方篩選、生產工藝及驗證。製劑研究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麵:1、劑型選擇;2、處方研究;3、製劑工藝研究;4、藥品包裝材料(容器)的選擇;5、質量研究和穩定性研究。

1.3 確證化學結構或組份
根據化合物(藥物)的結構特征製訂科學、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製備符合結構確證研究要求的樣品,進行有關的研究,對研究結果進行綜合分析,確證測試品的結構;該過程主要包括化合物的名稱,樣品的製備,理化常數的研究,樣品的測試及綜合解析等;常用的分析測試方法有紫外可見吸收光譜、紅外吸收光譜、核磁共振譜、質譜、比旋度、X-射線單晶衍射或/和X-射線粉末衍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重等。

1.4 質量研究
原料藥的質量研究應在確證化學結構或組份的基礎上進行,一般研究項目包括:性狀(外觀、色澤、臭、味、結晶性、引濕性等;溶解度;熔點或熔距;旋光度或比旋度;吸收係數等)、鑒別(化學反應法、色譜法和光譜法等)、檢查(一般雜質;有關物質,是在生產過程中帶入的起始原料、中間體、聚合體、副反應產物,以及貯藏過程中的降解產物等;殘留溶劑;晶型;粒度;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溶液的酸堿度;幹燥失重和水分;異構體等)和含量測定等幾個方麵。
藥物製劑的質量研究,通常應結合製劑的處方工藝研究進行,質量研究的內容應結合不同劑型的質量要求確定。與原料藥相似,製劑的研究項目一般亦包括性狀(考察樣品的外形和顏色)、鑒別(一般至少采用二種以上不同類的方法,如化學法和HPLC法等)、檢查(含量均勻度;溶出度;釋放度;雜質;脆碎度;pH值;異常毒性、升壓物質、降壓物質;殘留溶劑等)和含量測定等幾個方麵。
方法學驗證內容,包括方法的專屬性、線性、範圍、準確度、精密度、檢測限、定量限、耐用性和係統適用性等。

1.5 建立藥品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的格式,並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所用試藥、試液、緩衝液、滴定液等,應當采用現行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及濃度,有不同的,應詳細說明。標準品或對照品,說明其來源、理化常數、純度、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藥品標準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標準中控製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檢查及純度和限度範圍等的製定依據。

1.6 藥物穩定性研究
穩定性研究內容可分為影響因素試驗(一般包括高溫、高濕、光照試驗)、加速試驗(在超常條件下進行)、長期試驗(在上市藥品規定的貯存條件下進行)等。通過對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長期試驗獲得的藥品穩定性信息進行係統的分析,確定藥品的貯存條件、包裝材料/容器和有效期。

2. 藥理毒理研究

包括:藥效學、作用機製、一般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等
2.1 主要藥效學試驗

2.2 一般藥理學試驗
目的:確定藥物可能關係到人的安全性的非期望藥理作用;評價藥物在毒理學和/或臨床研究中所觀察到的藥物不良反應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觀察到的和/或推測的藥物不良反應機製。選用的模型:整體動物、離體器官及組織、體外培養的細胞、細胞片段、細胞器、受體、離子通道和酶等。整體動物常用小鼠、大鼠、豚鼠、家兔、犬等,動物選擇應與試驗方法相匹配,同時還應注意品係、性別及年齡等因素。安全藥理學的核心組合實驗用於研究受試物對重要生命功能的影響,包括對中樞神經係統、心血管係統、呼吸係統通等重要器官係統的研究。

2.3 急性毒性試驗

研究動物一次或24小時內多次給予受試物後,一定時間內所產生的毒性反應。一般應選用一種齧齒類動物加一種非齧齒類動物至少兩種哺乳動物,雌雄各半,不同給藥途徑進行急性毒性試驗。給藥後,一般連續觀察至少14天,觀察的間隔和頻率應適當,以便能觀察到毒性反應出現的時間及其恢複時間、動物死亡時間等。急性毒性試驗的結果可作為後續毒理研究劑量選擇的參考,也可提示一些後續毒性研究需要重點觀察的指標。此外,根據不同途徑給藥時動物的反應情況,初步判斷受試物的生物利用度,為劑型開發提供參考。

2.4 長期毒性試驗

選用齧齒類和非齧齒類兩種實驗動物。原則上應與臨床用藥途徑一致,長期毒性試驗的給藥期限通常與擬定的臨床療程、臨床適應證和用藥人群有關。試驗期間,應對動物進行外觀體征、行為活動、攝食量、體重、糞便性狀、給藥局部反應、血液學指標、血液生化學指標等的觀測。非齧齒類動物還應進行體溫、心電圖、眼科檢查和尿液分析。給藥結束後,應對動物(除恢複期觀察動物)進行全麵的大體解剖,主要髒器應稱重並計算髒器係數。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

2.5 過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膚、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試驗

刺激性是指非口服給藥製劑給藥後對給藥部位產生的可逆性炎症反應,若給藥部位產生了不可逆性的組織損傷則稱為腐蝕性。刺激性試驗是觀察動物的血管、肌肉、皮膚、粘膜等部位接觸受試物後是否引起紅腫、充血、滲出、變性或壞死等局部反應。一般每個試驗選擇一種動物進行評價。給藥頻率和期限應依據擬定臨床應用的情況來決定。
過敏性又稱超敏反應,指機體受同一抗原再刺激後產生的一種表現為組織損傷或生理功能紊亂的特異性免疫反應,是異常或病理性免疫反應。光敏性包括光毒性(光刺激性)和光過敏性(光變態反應)兩類,光毒性是由光誘導的非免疫性的皮膚對光的反應,藥物可通過直接作用或通過血循環間接作用。進行何種過敏性研究應根據藥物自身特點(如化學結構等)、其他藥理毒理的實驗結果,特別是長期毒性試驗的結果、臨床適應症及給藥方式等確定。具體試驗方法的選擇應根據給藥途徑,以及需考察的過敏性可能的發生機製確定,並應闡明合理性。由於實驗動物模型的局限性,如目前仍無理想的Ⅱ和Ⅲ型過敏反應的動物模型;光過敏性動物模型的臨床意義尚不明確等,因此一些藥物的過敏性臨床前評價可采取靈活的方式,但應有充分的理由,並應在醫師使用手冊和說明書中詳細描述其可能的毒性,臨床研究時進行相應的考察。
溶血性是指藥物製劑引起的溶血和紅細胞凝聚等反應。溶血性反應包括免疫性溶血與非免疫性溶血。凡是注射劑和可能引起免疫性溶血或非免疫性溶血反應的其他藥物製劑均應進行溶血性試驗。

2.6 遺傳毒性試驗

對藥物而言,需對潛在的遺傳毒性進行全麵評價,遺傳毒性試驗可用作鑒定體細胞誘變劑、生殖細胞誘變劑和潛在的致癌物。目前,遺傳毒性試驗方法較多,所使用的生物材料多種多樣,可以利用原核細胞到真核細胞直至高等哺乳動物細胞在體外進行添加或不添加代謝活化物質的試驗,也可在整體動物上進行體內試驗;根據試驗檢測的遺傳終點可將檢測方法分為三大類,即基因突變、染色體畸變、DNA損傷與修複;從試驗係統來分,遺傳毒性試驗可分為體內試驗和體外試驗。遺傳毒性試驗的設計,應該在對受試物認知的基礎上,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應根據受試物的結構特點、理化性質、已有的藥理毒理研究信息、適應症和適用人群特點、臨床用藥方案選擇合理的試驗方法,設計適宜的試驗方案,並綜合上述信息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麵的分析評價。
遺傳毒性試驗方法有多種,但沒有任何單一試驗方法能檢測出所有的遺傳毒性物質,因此,通常采用體外和體內遺傳毒性試驗組合的方法,以減少遺傳毒性物質的假陰性結果。這些試驗相互補充,對結果的判斷應綜合考慮。推薦的標準試驗組合:1、一項體外細菌基因突變試驗;2、一項采用哺乳動物細胞進行的體外染色體損傷評估試驗,或體外小鼠淋巴瘤tk試驗;3、一項采用齧齒類動物造血細胞進行的體內染色體損傷試驗。對於結果為陰性的受試物,完成上述三項試驗組合通常可提示其無遺傳毒性。對於標準試驗組合得到陽性結果的受試物,根據其治療用途,可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試驗。

2.7 致癌試驗

對於臨床預期連續用藥6個月以上(含6個月)或治療慢性複發性疾病而需經常間歇使用的藥物,均應提供致癌性試驗或文獻資料。新藥或其代謝產物的結構與已知致癌物質的結構相似的;在長期毒性試驗中發現有細胞毒作用或者對某些髒器、組織細胞生長有異常促進作用的;致突變試驗結果為陽性的藥物,也需進行致癌試驗。
目前常規用於臨床前安全性評價的遺傳毒性試驗、毒代動力學試驗和毒性機理研究的數據,不僅有助於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致癌試驗,而且對於解釋研究結果與人體安全性的相關性也是十分重要的。由於致癌試驗耗費大量時間和動物資源,隻有當確實需要通過動物長期給藥研究評價人體中藥物暴露所致的潛在致癌性時,才應進行致癌試驗。當需要進行致癌試驗時,通常應在申請上市前完成。若對患者人群存在特殊擔憂,在進行大樣本臨床試驗之前需完成齧齒類動物的致癌試驗。

2.8 依賴性試驗

適用範圍:1、與已知具有潛在依賴性化合物結構相似的新的化合物;2、作用於中樞神經係統,產生明顯的鎮痛、鎮靜、催眠及興奮作用的藥物;3、複方中含有已知較強依賴性成分的藥物;4、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中樞阿片受體、大麻受體、多巴胺受體、去甲腎上腺素受體、5-羥色胺受體、N-膽堿受體、γ-氨基丁酸受體、苯二氮卓受體等受體的藥物;5、已知代謝物中有依賴性成份;6、擬用於戒毒的藥物; 7、原認為不具依賴性,而在臨床研究或臨床應用中發現有依賴性傾向的藥物。
常用實驗動物包括小鼠、大鼠、猴等,一般情況下選用雄性動物,必要時增加雌性動物。通常選用大、小鼠,對於高度懷疑具有致依賴性潛能的藥物,而齧齒類動物試驗結果為陰性,則應選擇靈長類動物。離體試驗係統可用於支持性研究(如研究藥物的活性特點和作用機理),常用離體試驗係統主要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亞細胞器、受體、離子通道和酶等。
藥物依賴性研究一般包括神經藥理學試驗(利用神經藥理學方法,對行為學效應和神經遞質進行測定,初步判斷受試物有無依賴性傾向,這些內容可通過藥效學試驗、一般藥理學試驗或毒理學試驗進行觀察,)、軀體依賴性試驗(自然戒斷試驗、催促戒斷試驗、替代試驗)和精神依賴性試驗(這是一種主觀體驗,隻能間接用藥物所導致的動物行為改變來反映,常選用的方法有:自身給藥試驗、藥物辨別試驗、條件性位置偏愛試驗、行為敏化試驗)三部分內容。為了獲得足夠的藥物依賴性信息,藥物依賴性研究內容的選擇需要參考藥效學、一般藥理學及其他毒理學試驗結果,同時至少應進行軀體依賴性試驗(自然戒斷和催促戒斷)和一項精神依賴性試驗。有強烈精神活性並擬用於改變精神神經活動的藥物,應有靈長類動物試驗數據。

2.9 非臨床藥代動力學試驗

是指所申請藥物的體外和體內(動物)藥代動力學(吸收、代謝、分布、排泄)試驗。1類藥物,一般應在重複給藥毒性試驗過程中進行毒代動力學研究。1類藥物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應當進行消旋體與單一異構體比較的藥效學、藥代動力學和毒理學(一般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題合理性的研究或者相關文獻資料。在其消旋體安全範圍較小、已有相關資料可能提示單一異構體的非預期毒性(與藥理作用無關)明顯增加時,還應當根據其臨床療程和劑量、適應症以及用藥人群等因素綜合考慮,提供與消旋體比較的單一異構體重複給藥毒性(一般為3個月以內)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資料(如生殖毒性)。對於存在明顯安全性擔憂(如安全性範圍比較小、給藥劑量明顯增加)的緩、控釋製劑,一般應當提供與已上市緩控釋製劑或常釋製劑比較的單次給藥的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
一般采用成年和健康的動物,常用小鼠、大鼠、兔、豚鼠、犬、小型豬和猴等。動物選擇的一般原則如下: 首選動物盡可能與藥效學和毒理學研究一致;盡量在清醒狀態下試驗,動力學研究最好從同一動物多次采樣;創新性的藥物應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動物,其中一種為齧齒類動物;另一種為非齧齒類動物(如犬、小型豬或猴等),其他藥物,可選用一種動物,建議首選非齧齒類動物;經口給藥不宜選用兔等食草類動物。動物體內藥代動力學研究應設置至少三個劑量組,其高劑量最好接近最大耐受劑量,中、小劑量根據動物有效劑量的上下限範圍選取。主要考察在所試劑量範圍內,藥物的體內動力學過程是屬於線性還是非線性,以利於解釋藥效學和毒理學研究中的發現,並為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和研究提供信息。所用的給藥途徑和方式,應盡可能與臨床用藥一致。生物樣品的藥物分析方法包括色譜法、放射性核素標記法、免疫學和微生物學方法。應根據受試物的性質,選擇特異性好、靈敏度高的測定方法。
研究項目:1、血藥濃度-時間曲線;2、吸收(生物利用度);3、分布(選用大鼠或小鼠做組織分布試驗較為方便,選擇一個劑量給藥後,至少測定藥物在心、肝、脾、肺、腎、胃腸道、生殖腺、腦、體脂、骨骼肌等組織的濃度,以了解藥物在體內的主要分布組織);4、排泄(記錄藥物自糞、尿、膽汁排出的速度及總排出量);5、與血漿蛋白的結合(如平衡透析法、超過濾法、分配平衡法、凝膠過濾法、光譜法等,根據藥物的理化性質及試驗室條件,可選擇使用一種方法進行至少3個濃度的血漿蛋白結合試驗,每個濃度至少重複試驗三次,以了解藥物的血漿蛋白結合率是否有濃度依賴性);6、生物轉化(創新性的藥物,尚需了解在體內的生物轉化情況,包括轉化類型、主要轉化途徑及其可能涉及的代謝酶;對於新的前體藥物, 除對其代謝途徑和主要活性代謝物結構進行研究外, 尚應對原形藥和活性代謝物進行係統的藥代動力學研究);7、對藥物代謝酶活性的影響(用底物法觀察對動物和人肝微粒體P450酶的抑製作用,比較種屬差異)。

3. 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件》是新藥研發曆程中的一個重要的裏程碑。
設計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應對擬定的適應症、用法用量等臨床試驗的重要內容進行詳細描述,並有所報送的研究資料支持。編寫臨床研究者手冊,所申請藥物已有的臨床試驗資料和非臨床試驗資料的摘要匯編,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試驗藥物的特性和臨床試驗方案。準備知情同意書樣稿、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件。
完成臨床前研究和上述工作後,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報送資料。申請通過後,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件》。

4.  臨床試驗

屬注冊分類1和2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指任何在人體(病人或健康誌願者)進行藥物的係統性研究,以證實或揭示試驗藥物的作用、不良反應及/或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目的是確定試驗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 期。I 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於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製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最低病例數20至30例。II 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 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最低病例數100例。III 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係,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最低病例數300例。IV 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後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係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最低病例數2000例。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製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4.1 新藥的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
在藥物臨床試驗階段,新藥的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內容:1、健康誌願者藥代動力學研究(包括單次給藥的藥代動力學研究、多次給藥的藥代動力學研究、進食對口服藥物藥代動力學影響的研究、藥物代謝產物的藥代動力學研究以及藥物-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相互作用研究);2、目標適應症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研究;3、特殊人群藥代動力學研究,(包括肝功能損害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研究、腎功能損害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研究、老年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研究和兒童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研究)。目前常用的分析方法有:1、色譜法:氣相色譜法(GC)、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色譜-質譜聯用法(LC-MS、LC-MS-MS,GC-MS,GC-MS-MS)等,可用於大多數藥物的檢測;2、免疫學方法:放射免疫分析法、酶免疫分析法、熒光免疫分析法等,多用於蛋白質多肽類物質檢測;3、微生物學方法,可用於抗生素藥物的測定。從目前發展看,生物樣品的分析一般首選色譜法。為了保證分析方法可靠,必須對方法進行充分確證,一般應進行以下幾方麵的考察:特異性、標準曲線和定量範圍、定量下限、精密度與準確度、樣品穩定性、提取回收率、微生物學和免疫學方法確證、方法學質控。

4.2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
生物利用度(BA):是指藥物活性成分從製劑釋放吸收進入全身循環的程度和速度。一般分為絕對生物利用度和相對生物利用度。絕對生物利用度是以靜脈製劑(通常認為靜脈製劑生物利用度為100%)為參比製劑獲得的藥物活性成分吸收進入體內循環的相對量;相對生物利用度則是以其他非靜脈途徑給藥的製劑(如片劑和口服溶液)為參比製劑獲得的藥物活性成分吸收進入體循環的相對量。生物等效性(BE):是指藥學等效製劑或可替換藥物在相同試驗條件下,服用相同劑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通常意義的BE 研究是指用BA 研究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終點指標,根據預先確定的等效標準和限度進行的比較研究目前推薦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方法包括體內和體外的方法。按方法的優先考慮程度從高到低排列:藥代動力學研究方法、藥效動力學研究方法、臨床比較試驗方法、體外研究方法。

4.3 臨床試驗申辦者的職責
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和稽查一項臨床試驗,並提供試驗經費;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臨床試驗的申請,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組織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選擇臨床試驗的機構和研究者,認可其資格及條件以保證試驗的完成;提供研究者手冊,其內容包括試驗藥物的化學、藥學、毒理學、藥理學和臨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進行的試驗)資料和數據;在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取得倫理委員會批準件後方可按方案組織臨床試驗。
申辦者、研究者共同設計臨床試驗方案,述明在方案實施、數據管理、統計分析、結果報告、發表論文方式等方麵職責及分工,簽署雙方同意的試驗方案及合同。
申辦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於識別、正確編碼並貼有特殊標簽的試驗藥物、標準品、對照藥品或安慰劑,保證質量合格,並建立試驗用藥品的管理製度和記錄係統。
申辦者任命合格的監查員,並為研究者所接受。申辦者應建立對臨床試驗的質量控製和質量保證係統,可組織對臨床試驗的稽查以保證質量。
申辦者應與研究者迅速研究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並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藥物的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通報。
申辦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前,須通知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述明理由。
申辦者負責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試驗的總結報告。
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於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應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與經濟上的擔保,但由醫療事故所致者除外。
研究者不遵從已批準的方案或有關法規進行臨床試驗時,申辦者應指出以求糾正,如情況嚴重或堅持不改,則應終止研究者參加臨床試驗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 新藥申請

完成臨床試驗後,向SFDA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及數據庫,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申報申請生產的資料。
化學藥品注冊申報需提交的資料包括:1、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拚音,並注明其化學結構式、分子量、分子式等);2、證明性文件;3、立題目的與依據;4、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6、包裝、標簽設計樣稿;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製劑處方及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9、確證化學結構或者組份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11、藥品標準及起草說明,並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13、原料藥、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1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1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17、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18、一般藥理學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19、急性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0、長期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1、過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膚、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試驗資料和文獻資料;22、複方製劑中多種成份藥效、毒性、藥代動力學相互影響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3、致突變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4、生殖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5、致癌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6、依賴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7、非臨床藥代動力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29、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30、臨床研究者手冊;31、知情同意書樣稿、倫理委員會批準件;32、臨床試驗報告。
申請注冊分類1的品種,報送資料項目1-30(資料項目6除外);臨床試驗完成後應根據臨床期間進行的各項研究的結果,重新整理報送資料項目1-32的全部資料。其中,項目22是1.5類所需資料,1.1類藥物不用報送項目22相關資料。
審批通過後,獲得新藥證書、藥品批準文號。

6. 藥品生產上市

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5年內為新藥監測期,SFDA在此時期內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藥品生產企業應考察處於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並每年向所在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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