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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c黄金城為客戶合成參考化合物,中間體,候選藥物、雜質以及代謝物等各種小分子化學物質,其規模可從毫克級到千克級(包括GMP質量)。我們的團隊精通新路線設計和路線優化,憑借解決問題的熟練技能和項目的較高成功率,我們有能力為客戶提供以下高質量的化學定製合成服務:
從毫克級到公斤級高質量產品製備
特殊試劑、中間體和分子片段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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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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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代謝是指藥物在吸收過程或進入體循環後,受腸道菌叢或體內酶係統的作用,結構發生轉變的過程稱為代謝或生物轉化,其產物為代謝產物。
1、給藥途徑:代謝與藥物代謝酶在體內的分布以及局部器官和組織的血流量有關。給藥途徑是影響藥物代謝的重要因素之一。
2、給藥劑量和劑型:代謝與藥物代謝酶在體內的分布以及局部器官和組織以的血流量有關。給藥途徑是影響藥物代謝的 重要因素之一。
3、藥物的光學異構特性的影響:藥物在體內代謝反應大多都是酶的反應,因此,集體對藥物的代謝能力主要取決於體內各種藥物代謝酶的活力和數量。
4、酶抑或酶促作用:酶抑製劑是使代謝減慢的物質,酶誘導劑是使代謝加快的物質。
(1)藥物體外代謝研究
肝微粒體代謝穩定性研究(小鼠、大鼠、狗、猴或人)肝細胞代謝穩定性(小鼠、大鼠、狗、猴或人)
代謝產物結構分析鑒定(微粒體、肝細胞)
代謝產物定量分析(微粒體、肝細胞)
活性代謝物研究
藥物代謝相互作用(DDI)
藥物主要代謝酶的鑒定
CYP450s表型研究
血漿/蛋白結合測定
(2)體內藥物代謝與藥代動力學研究
體內藥代動力學實驗(小鼠、大鼠、狗、猴)不同給藥途徑(靜脈注射、口服、皮下及肌肉注射)的單次、多次給藥藥代動力學研究
生物利用度研究(F%)
藥物在體內各組織的分布研究
藥物的排泄研究
藥物製劑的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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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藥物安全性的非臨床研究通常由標準的動物毒理學試驗組成,這些試驗通常包含了藥物暴露量的評價,主要是母體藥物血漿濃度的評價。一般情況下,通常將非臨床試驗中獲得的血漿藥物濃度和係統暴露量與人體的係統暴露量進行比較,對非臨床試驗結果提示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並指導臨床試驗中的風險控製。當人體中的代謝特征與非臨床試驗中使用的至少一種動物種屬中的代謝特征相似時,這種試驗模式通常認為是可行、充分的。但是,不同動物種屬的代謝特征在質和量上均可能存在差異,而且還存在臨床相關的代謝產物在非臨床安全性試驗中未被確定或未被充分評價的情況。如果某種代謝產物僅在人體中出現而在受試動物種屬中不存在,或者某種代謝產物在人體的暴露比例水平高於采用母體藥物進行標準毒理學試驗的動物種屬中的暴露比例水平時,代謝產物的安全性就值得關注,應考慮進行代謝產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
二、背景信息
常規情況下,臨床前安全性試驗不要求在動物中對代謝產物進行評價。因此,代謝產物在總體藥物毒性中的作用通常不明確。缺乏代謝產物在藥物毒性中作用的評價,其部分原因可能是因為用於檢測和鑒別母體藥物代謝產物特征的分析方法的靈敏度不夠。隨著過去10年的技術進步,分析檢測能力有了顯著提高,現在已能夠對代謝產物進行檢測、鑒別和定性,這將有助於更好理解代謝產物在藥物安全性評價中的地位。
進入機體的藥物通常通過I相和II相代謝途徑進行生物轉化。根據所涉及的化學反應性質,I相反應產生的代謝產物,很可能具有化學反應性或/和藥理學活性,因此可能更需要進行安全性評價。活性代謝產物可能與治療靶點受體或其他受體結合,或與其他靶點(如酶、蛋白)相互作用,引起非預期的效應。尤其是當代謝產物僅在人體中形成時,這個問題更為重要。但是,僅在人體中存在而不在實驗動物種屬中存在的代謝產物,出現的幾率極低。更為常見的情況是,人體中形成的代謝產物比例水平遠遠高於母體藥物在動物安全性試驗中代謝產物的比例水平,這緣於人體和動物的代謝特征存在質和/或量的差異。如果在母體藥物的毒理學試驗中確定至少有一種實驗動物種屬中形成特定代謝產物的暴露量水平足夠高(與人體暴露量大致相當或更高),則可認為該代謝產物對總體毒性的作用已經得到了確定。代謝產物安全性評價的決策流程圖見附錄A。
對於代謝產生的活性中間體,因其半衰期短,常難以檢出和測定。但是,它們能形成可檢測的穩定產物(如穀胱甘肽結合物),因此可能不需要對活性中間體做進一步的安全性評價。II相結合反應通常會使一個化合物的水溶性增加並失去藥理學活性,故也不再需要進一步評價。但是,如果結合反應形成一種毒性化合物如乙酰葡萄糖醛酸(acylglucuronide),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安全性評價。
若研究發現代謝產物在靶受體上無藥理學活性,這並不能確保其無毒性,該代謝產物也可能需要在非臨床毒理學試驗中進行安全性評價。列舉案例見附錄B。
三、目的和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主要針對需要進行非臨床毒性評價的藥物代謝產物,為研發者何時以及如何鑒定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並研究其安全性特征提供建議。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小分子化學新藥。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那些需要考慮風險效益評價的抗腫瘤藥物。針對抗腫瘤藥物代謝產物的安全試驗可參考ICH S9指導原則。
注冊申請人可就具體藥物研發中的代謝產物安全性評價與藥品審評部門進行交流。
四、代謝產物安全性試驗的一般考慮
在藥物開發過程中應盡早確認非臨床安全評價中所用動物種屬和人體間的藥物代謝差異。如在獲得人體藥代數據後,通過比較藥代信息決定是否需要盡早開展代謝產物的安全性評價。在藥物開發晚期發現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Disproportionate drug metabolite)時可能會導致藥物開發或上市延遲。
一般情況下,對於僅在人體中出現的代謝產物,或人體中代謝產物水平遠高於已知或已進行評價的實驗動物種屬中的水平時,應考慮進行安全性評價。若人體中的代謝產物水平高於穩態時體內藥物總暴露量的10%時,通常會引起安全性擔憂。代謝產物水平通常采用曲線下麵積(AUC)來表示,但有時也會采用達峰濃度(Cmax)來表示。
(一) 評價代謝產物安全性的一般方法
如果在動物中發現的代謝產物在人體中不存在,意味著在該動物種屬中觀察到的謝產物引起的毒性可能與人體無相關性。相反,如果在臨床開發過程中發現的代謝產物在實驗動物種屬中不存在,或在動物中水平遠低於人體水平,則建議進行進一步的動物試驗以確定該代謝產物的潛在毒性。
這種情況下,可考慮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來評價藥物代謝產物的安全性。第一種方法是,確定一種在常規毒理學試驗中的動物種屬,在該動物種屬上能形成充分暴露水平的該代謝產物(與人體暴露量相當或更高),然後在該動物種屬中研究藥物毒性。第二種方法是,如果不能確定一種形成該代謝產物的相關動物種屬,則可合成該代謝產物,通過摻入法或直接給藥來開展進一步的安全性評價。上述試驗需建立能夠在非臨床毒理學試驗中鑒別和檢測該代謝產物的分析方法。
眾所周知,特定代謝產物的合成存在困難,代謝產物直接給藥也有其固有的複雜性。直接將代謝產物給予動物,可能還會存在後續代謝,因而可能無法反映臨床實際情況,這樣使得毒理學評價變得複雜化。以代謝產物給藥可能會出現在母體藥物試驗中未觀察到的新的毒性,但盡管有這樣的複雜問題,檢測和評價藥物代謝產物潛在的毒性,對於保障藥物的臨床安全性仍具有重要性。確定是否進行直接的代謝產物的安全性試驗,應基於對母體藥物的數據以及代謝產物各方麵信息的綜合評價。
(二) 代謝產物鑒別
在藥物開發過程中需要確定藥物的代謝特征,可以在不同開發階段,通過體外和體內試驗方法來完成代謝特征的確定。體外試驗可采用不同動物和人體的肝微粒體、肝髒切片或肝細胞,體外試驗通常應在臨床試驗開始前進行。非臨床試驗動物種屬中的體內代謝試驗通常應在藥物開發早期進行,其結果可以證實體外試驗獲得的結果,或者提示動物種屬間代謝存在的質和/或量的差異,而後者可能會帶來安全性擔憂。人體的體內代謝試驗通常是在藥物開發的相對後期進行,但仍建議人體內代謝研究盡早進行。
對於在非臨床試驗動物中暴露水平遠低於人體的代謝產物,其暴露是否充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通過測定穩態時血清或血漿中藥物濃度來分析係統暴露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無法在受試動物的血漿中測定時,則可通過測定代謝產物在其他生物基質的水平以驗證暴露是否充分,如尿液、糞便或膽汁。
(三)非臨床試驗設計的一般考慮
對一種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設計非臨床試驗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代謝產物與母體分子的相似性,藥理學或化學分類,溶解性,胃液環境下的穩定性,I相或II相代謝產物,人體中暴露水平與動物中暴露水平的相對量。
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藥物擬定適應症和患者人群[例如對於嚴重疾病適應症時非臨床試驗可以簡化,如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ALS)]。在對代謝產物設計非臨床試驗時,還需要考慮擬定的用藥療程(短期、中期或長期用藥)以及治療劑量下的暴露水平。
五、推薦的代謝產物的安全性試驗
需要進行安全性評價的藥物代謝產物的非臨床試驗應符合GLP。可能需要進行以下試驗來評價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的安全性。
(一)一般毒理試驗
在一般毒理試驗中,應評價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的潛在毒性,進行代謝產物與其母體藥物間的毒性比較。代謝產物直接給藥的一般毒理試驗的期限,可參考國內相關指導原則和ICH M3(支持藥物進行人體試驗需要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技術指導原則。應在數倍於人體暴露量或者在至少與人體中檢測到的暴露量相當水平下評價代謝產物的毒性。建議采用母體藥物擬定的臨床給藥途徑給藥。但如果可以使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達到足夠的暴露量,也可以采用其他給藥途徑。如果臨床給藥途徑為口服,確認代謝產物在胃液環境中的穩定性十分重要。為了保證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的充分暴露,上述試驗中需包括毒代動力學研究。
(二) 遺傳毒性試驗
需以一項檢測點突變的體外試驗和另外一項檢測染色體畸變的試驗來評價代謝產物的潛在遺傳毒性。這些試驗可參考SFDA《藥物遺傳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如果其中一項試驗或兩項試驗結果是可疑和/或陽性時,可能需要進行完整的遺傳毒性標準組合試驗。
(三) 胚胎-胎仔發育毒性試驗
如果藥物擬定的用藥人群包括有生育可能的婦女時,需進行代謝產物的胚胎-胎仔發育毒性試驗。根據一般毒理試驗和胚胎-胎仔發育毒性試驗的結果,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礎上,可能會要求進行其他生殖毒性試驗。這些試驗可參考SFDA《生殖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某些情況下,可僅在一種能形成該代謝產物的動物種屬中進行胚胎-胎仔發育毒性試驗。
(四)致癌性試驗
藥物連續用藥至少6個月,或需間歇用藥用於治療慢性或周期性複發疾病,如果在母體藥物的致癌性試驗中不能對代謝產物的致癌性潛力進行充分評價,則應該進行代謝產物的致癌性試驗。這些試驗可參考SFDA《藥物致癌試驗必要性的技術指導原則》和國外的致癌性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六、安全性研究的時間安排
需盡早確證人體中可能存在的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這可以為非臨床試驗的合理性提供證明,有助於闡明和製訂臨床試驗計劃,並避免藥物開發進程的延遲。通常首先采用體外試驗來預測動物和人體的藥物代謝差異,然後根據人體和動物的代謝差異來考慮是否需要開展藥物代謝產物的安全性試驗。如果在體外代謝研究提示有人體的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可考慮開展動物和人體的同位素標記法的代謝研究,為開展高比例藥物代謝產物的臨床前安全性研究提供依據。
如果需要進行代謝產物的毒理學試驗,應在大規模臨床試驗開始前完成這些試驗,並向藥品審評部門提交試驗報告。
為了優化和加快研發用於包括腫瘤疾病在內的其它嚴重或危及生命疾病(如ALS、中風、HIV)的藥物,對於那些具有重大治療利益的藥物,以及用於尚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藥物,代謝產物的非臨床試驗的數量和類型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進行調整。晚期癌症患者治療時,這些代謝產物並不要求必需開展單獨的毒理評價。此種情況下,申辦人應聯係相關藥品審評部門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