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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臨床有效性評價是仿製藥企必補課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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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近日,CFDA組織起草了《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臨床有效性試驗一般考慮(征求意見稿)》,10月15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文件是此前《以藥動學參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化學藥物仿製藥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指導原則的補充文件。
自2015年8月《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以及2016年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兩份重要文件發布以來,國家食藥監管部門明確了對於仿製藥必須分批/分步驟進行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的要求,在技術路線上采取以與參比藥品(製劑)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式為主,對高溶高滲類(參考BCS-1分類)仿製藥以考察不同條件下的溶出行為一致,並結合臨床綜合評價的方式來推進。
隨後,主管部門陸續發布了參比製劑遴選和認定的一般性原則,企業層麵則陸續進行了參比製劑推薦及備案。從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推進的情況來看,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仿製藥由於各種原因難以找到或確定參比製劑。對於這類仿製藥的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本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必須用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來進行評價。
意見稿再一次闡釋了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必須以藥品的臨床價值為判定標準的最高原則。
多年來,對於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技術路線一直存在“溶出派”和“BE派”之爭,前者以日本近年來推進仿製藥質量提升的實踐為參考依據,並根據我國產業界低水平重複發展的現實狀況提出,應該說具有一定的產業民意基礎。但用不同條件下多條溶出度曲線與參比製劑溶出曲線進行擬合的情況來進行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方法,在邏輯上仍然存在著“假陰性”和“假陽性”的統計學基礎:前者對應存在患者用藥質量風險,後者對應企業麵臨失實的評價風險。
同時,應當客觀認識到,日本藥品監管當局在推進溶出行為一致性評價工作的同時,其工作基礎仍然是以仿製藥的BE評價結論一致為主。因此,我國主管部門在決定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技術路線時,最終選擇了以ICH監管框架下通行的判定準則——即以仿製藥的生物學評價作為一致性評價判定的基本原則。這個技術路線也吻合主流藥品監管體係評價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的“五步策略”:藥學基礎一致;cGMP規範下生產;生物等效;標簽(說明書)一致;以及臨床等效。
確定上述技術路線之後,對於我國以仿製藥為主的製藥工業體係而言,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帶來的技術壓力、經濟壓力、政策壓力以及市場風險不言而喻。對大多數企業來說,為滿足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要求,都需要下極大的決心、付出極大的努力來推進相關工作。
此次文件發布,對於評價技術不明確、缺乏參比製劑的這類仿製藥的一致性評價工作指明了評價要求,最終必須以進行臨床療效驗證的方式來進行。仿製藥企投入不菲的試驗方案設計、實施、總結和報告工作必須列入議事日程。鑒於仿製藥質量與療效評價的時間階段性目標已明確,屆時無法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品種麵臨準入出局的命運,相關企業應當審時度勢,理性決策。
當然,也應看到,即便是對這類找不到且無法確定參比製劑的仿製藥要求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來進行一致性評價,在此次意見稿的技術原則中,也僅提出了“以安慰劑對照或陽性對照來進行優效性或非劣效性試驗”的評價標準,這是仿製藥在臨床上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療效要求,並非高不可攀。這個要求也僅是作為“藥品”的最低的法定要求。如果連這個標準都無法滿足,相關品種不應該具備作為“藥品”而存在的資格,應當堅決從市場上清理出局。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和藥品的藥學等效、生物等效的要求一樣,仿製藥的臨床有效性評價僅僅隻是我國仿製藥行業補上曆史上所欠缺而又必須上的一節必修課。

也來說幾句<<<

未來申報新指引
毫無疑問,意見稿是國辦發〔2016〕8號文件的重要執行步驟。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支持仿製藥上市的主要臨床依據,對於無法找到且無法確認參比製劑的化藥仿製藥,生產企業開展仿製藥的臨床有效性試驗是為了保證患者能夠用上療效好的藥物,這將對中國仿製藥申報帶來新的影響。
1.減少低水平重複 對仿製藥的要求提高了,肯定會增加一些研發成本,這將促使藥企在選擇沒有參比製劑的仿製藥時,必須評估其臨床是否急需和市場回報率,減少重複申報。
2.追蹤同類藥物研發進展 意見稿規定,要在臨床試驗中比較出試驗藥物的“有效性”,並首先根據背景信息和循證醫學證據進行初步判斷,這將促使藥企在投入仿製藥研發前,就必須對同類型的藥物進行可行性分析和評估,並追蹤同類藥物的進展。
3.深入研究相關政策 意見稿指出,應參考意見稿以及其他臨床試驗相關文件,藥企必須深入研究各有關文件和規定。由於臨床試驗過程的特殊性,在這些文件基礎上,主管部門如果還能根據不同研發領域和不同類型藥物進行指導,將更利於仿製藥新政策的實施。
4.其他 值得關注的是,仿製藥進行臨床有效性研究,如僅使用安慰劑的話,評價其療效的難度會增加。
市場上沒有參比製劑且又是臨床急需藥物,說明市場同類型藥物缺乏,也就缺乏臨床試驗的參考方案,更需要有相應臨床研究指導原則,才能少走彎路,減少研發的資金和時間成本,使物美價廉的仿製藥盡快上市。
另外,對於臨床急需、又沒有參比製劑的藥物臨床試驗,其臨床終點的判斷、替代終點和標誌物的選擇,也是臨床試驗成功與否的關鍵。在確定之前,增加藥企與審評專家的互動,有利於提高臨床急需仿製藥試驗成功的幾率。(秦衛華)

投入與否由臨床價值決定

本征求意見稿作為《以藥動學參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化學藥物仿製藥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關於發布藥物臨床試驗的生物統計學指導原則的通告》等指導原則的補充文件,對“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臨床有效性試驗”在技術操作層麵提出了更為具體的原則和要求。
意見稿反複強調了仿製藥在現有治療中的臨床價值,個人理解就是,它反複提醒研究者,不僅新仿製藥立項首先應考慮其臨床價值,現有的仿製藥品種,若在一致性評價研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同樣需首先關注其臨床價值。基於其背景信息和循證醫學證據的情況,對臨床有效性進行初步判斷的結果若經不起推敲,則無需再做無意義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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